19. 公众秩序活动

19.1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六、十七及十八条为在香港的其他人士提供相同的保障。

19.2   如有声称指干犯的罪行是同时涉及行使这些受宪法保障的自由,检控人员或需作出特别考虑。一方面,当局有明确责任采取合理而适当的措施,让合法的集会和平进行;另一方面,有需要依法维持公众秩序,以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9.3   只有当有关行为超出理智范围或合理界线的限度,才应提出刑事检控(杨美云 诉 香港特别行政区 (2005) 8 HKCFAR 137案)。对于涉及公众秩序活动的案件,必须求取平衡,既要符合社会利益维持公众秩序,亦要让大众人士可合法及和平地行使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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