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如被告不服定罪而提出上诉,检控人员的职责是协助法庭公正及适当地审理上诉。检控人员必须随时都能迅速寻求上诉法院纠正任何错误或不公平情况,而对于原审法庭所作的正确而适当的裁决,也须同样尽力寻求上诉法院支持。
22.2 如上诉人没有法律代表,检控人员应审视案件,以确定是否有尚未确认的上诉理由。
22.3 检控人员通常力求维持定罪的判决,但当明显有恰当理据而控方认同上诉时,便应向法庭解释。在适当的案件中,控方如认同上诉,必须获得刑事检控专员的同意。
22.4 如判罪在上诉後被撤销,必须考虑是否需要重审的问题。这方面的评估可以受下述因素影响︰
22.5 只在特殊情况下才应进行第三次或第三次之后的审讯。
22.6 如上诉人针对判刑提出上诉,检控人员须协助法庭,向法庭指出所涉罪行在量刑方面的有关法律和相关案例。一些已订明量刑指引或量刑准则的案例,与一些罪行相类但各自案情有别的案例,前者更有帮助。如有需要,也应提供官方的量刑统计数字。检控人员应向法庭陈述可能影响上诉裁决的相关量刑原则。
22.7 检控人员如认为上诉所针对的判刑欠缺法律依据、原则上犯错或明显过重,在适当案件中,应在刑事检控专员同意下作出认同。
22.8 在特殊情况下,律政司司长可基于判刑在法律上或原则上出错,或判刑明显过轻或过重,向法庭申请复核判刑。
22.9 检控人员必须︰
22.10 在判刑上诉或复核判刑阶段即使提出新证据,也不可藉此增加刑罚。
22.11 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84条及《裁判官条例》(第227章)第105条,律政司司长可以案件呈述的方式,针对原审法官或裁判官的决定,分别向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提出上诉。这类上诉属特殊情况,只会在无罪的裁定、裁决或命令在法律观点有错误时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