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调查与检控工作

4.1   调查人员搜集证据及其他材料,检控人员则以此为依据。调查人员绝非检控人员的“当事人”,也不向检控人员作出“指示”。然而,检控人员与调查人员当然亦会就案件保持沟通进行商讨及考虑对方的意见。

4.2   尽管调查及检控双方各有独立明确的职能,且由具备不同技能及资源的专职人员负责执行,但仍应继续鼓励及促进调查人员与检控人员之间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由调查人员提供协助及向调查人员作出指引

4.3   检控人员可要求作进一步调查,但不可掌管或指导调查工作。调查人员可向检控人员寻求法律、控罪及证据方面的指引,这包括下列事宜:

  1. 可提出及恰当的控罪;
  2. 证据是否足以提出检控;
  3. 证据是否可获法庭接纳;
  4. 现行的相关法律;
  5. 恰当的审讯法庭;
  6. 披露材料;
  7. 提出上诉或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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