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犯罪得益

9.1   检控人员可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和《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的条文申请限制令和没收令。

9.2   针对犯罪得益而发出的限制令和没收令,并非旨在向犯罪者施以附加惩罚,而是要防止犯罪者从其犯罪行为获益,因此,这些命令不应视为附加于检控程序或判刑的一个选择,而应按每宗案件的理据主动予以考虑。这些命令旨在落实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就是任何人均不得从严重罪行的得益或通过犯罪行为获利。

9.3   在法律程序展开时,控方即须考虑合适的命令处理涉案财产,不论该等财产是用以犯罪或视为犯罪得益。控方通常会在刑事法律程序开始时申请限制令,以确保涉案财产不会被耗散,并可于定罪後法庭发出任何没收令时,用作缴付所须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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