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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廣東省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九市組成。

大灣區地圖《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宣講會
連接大灣區的基建

2017年7月1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粵港澳三地政府共同簽署《深化粵港澳合作 推進大灣區建設框架協議》,為大灣區建設訂下合作宗旨和原則,包括鞏固和提升香港國際金融、航運、貿易三大中心地位,強化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地位和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功能,推動專業服務和創新及科技事業發展,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

“建構智能一帶一路:法律與人工智能、區塊鏈和雲端 ”法律論壇

2019年2月18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規劃綱要》)正式公布。具體而言,《規劃綱要》中與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相關的發展目標包括:

  • 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並支持香港成爲解決“一帶一路”建設項目投資和商業爭議的服務中心。
  • 推動通過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包括仲裁、調解、協商等)處理知識產權糾紛。充分發揮香港在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專業服務等方面的優勢。
  • 加強粵港澳司法交流與協作,推動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和保障,着力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國際仲裁中心,支持粵港澳仲裁及調解機構交流合作,為粵港澳經濟貿易活動提供仲裁及調解服務。
  • 推動在CEPA下對香港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實行特別開放措施。發揮香港在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方面的國際化專業服務優勢,擴展和優化國際服務網絡,為企業提供諮詢和信息支持。
  • 加快法律服務業發展,鼓勵支持法律服務機構為“一帶一路”建設和內地企業走出去提供服務,深化粵港澳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試點,研究港澳律師在珠三角九市執業資質和業務範圍問題,構建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聯動香港打造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

2024年4月12日,律政司發布《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行動綱領》 ,闡述未來就粵港澳大灣區法治建設工作的基本方針、發展路向和具體政策措施。

“匯聚灣區 邁向國際”香港法律服務論壇

香港的法律專業界一直受惠於《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下有關法律服務的各項開放措施,藉以開拓內地市場。律政司將繼續與業界聯繫並與相關內地機關商討,進一步深化各項開放措施。律政司亦會繼續探討在大灣區更廣泛地適用香港法律、選用香港仲裁、擴大香港法律執業者業務範圍的可行性。

根據2019年11月內地與香港簽署關於修訂《〈CEPA〉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香港法律執業者通過特定考試取得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資質後,可從事特定範圍的內地法律服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8月11日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開展試點工作。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10月22日根據該決定,印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試點辦法》),容許符合條件的香港律師和大律師在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大灣區考試)並取得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後,在大灣區內地九市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含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

司法部因應疫情增設香港考場。2021年6月,司法部與律政司就大灣區考試香港考區的有關工作簽署備忘錄,由律政司協調香港考試及評核局負責在香港的考務工作。2021年9月9日,律政司與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法律部主辦、香港律師會協辦了「香港法律專業在粵港澳大灣區執業及其他機遇」宣介座談會。有關座談會的詳情,請按此

⼤灣區考試已於2021年7⽉、2022年6月及2023年5月順利舉辦三次。通過考試的香港考生完成廣東省律師協會的集中培訓及通過考核後,可申請律師執業證(粵港澳大灣區),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

廣東省司法廳在2021年12月15日發布《關於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管理試行辦法》,就執業條件和辦理程序、業務範圍、監督管理等方面訂明有關規則。

試點工作的期限原為三年,至2023年10月4日屆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3年9月1日作出決定,延長試點期限三年至2026年10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於2023年9月28日印發修訂後的《試點辦法》,降低報考大灣區考試的律師執業經歷門檻。

如欲獲取大灣區考試的最新資訊,可瀏覽以下網頁:https://gba.examos.cn/lawyertop/login.html

公司伙伴關係研討會

律政司積極打造香港成為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另外,律政司亦推動通過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包括仲裁、調解、協商等)處理知識產權糾紛。

為完善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國際仲裁中心,律政司支持粵港澳仲裁及調解機構交流合作,為粵港澳經濟貿易活動提供仲裁及調解服務。律政司亦已設立法治建設辦公室(法建辦),以把握大灣區建設帶來的難得機遇。

律政司支持香港成為解決“一帶一路”建設項目投資和商業爭議的服務中心。

「港資港法、港仲裁」

為增加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在大灣區的發展機會,律政司一直積極爭取在大灣區落實「港資港法港仲裁」。2020年10月,《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在前海合作區實施,允許在前海合作區註冊的港資、澳資、台資及外商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民商事合同適用的法律,包括香港法律,變通了內地法律對需要「涉外因素」的規定。這項措施意味着11,000多家在前海註冊的港資企業均能受惠,使前海的企業更廣泛地適用香港法律。律政司將繼續積極尋求中央政府支持,將「港資港法」由前海擴展至深圳以及整個大灣區。

在仲裁地選用方面,律政司一直爭取當民商事合同當事人一方為在大灣區註冊的港資企業時,可自由約定在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中指定香港為仲裁地,有關條款不會以無涉外因素為由而被認定無效。於2017年1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亦展示了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港資企業)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域外(包括香港)仲裁的可行性。

如想了解更多與香港有關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活動,請閲覽香港特區政府法律樞紐網站。

律政司與法律及爭議解決界不時舉辦交流及培訓活動,以便法律執業者交流經驗。律政司會繼續投放資源於能力建設工作,加強與大灣區及國際組織的合作,將香港發展成為大灣區的法律能力建設中心。

2019年9月,律政司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簽署了一份關於大灣區法律交流與互鑑的框架安排。該安排旨在促進廣東法院與香港有關法律機構推行法律項目上的交流與協作。

“一國兩制”、三法域是大灣區的特點,讓粵港澳有機會將優勢體現,為大灣區的企業提供創新及多元化的法律服務。

有見及此,律政司聯同廣東省司法廳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務司在2019年成立了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聯席會議),並在隨後的每年舉辦。

設立聯席會議的主要目的是按照《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規劃綱要》)的指導方向,抓緊大灣區“一國、兩制、三法域”所帶來的機遇,加強粵港澳三地的法律交流和協作,共同推動大灣區法律建設工作,為企業提供更全面和完善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

最近,聯席會議通過「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平台建設工作方案」,並設立了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工作委員會以跟進相關工作。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公布了《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前海方案》),前海將會建設成為粵港合作的新平台,目標是在2025年建立健全更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初步形成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營商環境。《前海方案》擴大前海合作區總面積八倍,亦明確表示提升法律事務對外開放水平及在區內建設國際法律服務中心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中心。

在法律和爭議解決業務方面,《前海方案》提出的措施可歸納為五點:探索完善「港資港法港仲裁」、建立民商事司法協助和交流新機制、深化改革「合夥聯營」機制、支持鼓勵設立代表機構及共同開展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業務。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的意見》。 該意見其中一項措施包括支持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試點探索域外法適用機制,允許在前海合作區註冊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港資企業)協議選擇域外法解決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