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法律制度建基於司法獨立,司法機構人員獨立於行政立法機關。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機構的司法和行政首長,由與決策局常任秘書長同級的司法機構政務長提供行政支援。在司法方面,各級公開法院的聆訊由法官主持,而按照《基本法》第九十二條,法官是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較高級的法官有部分是從本港的傑出法律執業者(包括大律師和律師)中招聘,另一些則從司法機構內部擢升或從律政司高級人員中招聘。根據第九十二條,法官也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法官獨立地作出判決,當事人可根據法律規定提出上訴。即如世界各地,香港的司法獨立主要包含兩項元素,即憲制上和觀感上獨立。司法獨立繫於《基本法》第八十八條所規定的司法人員任命方式,以及第八十九條有關他們任期的保障。根據第八十五條,就履行庭上審訊職務時的作為,法官享有免負民事責任的廣泛保障,這保障會一直適用,而立法機關也不得質疑法官的行為。如此的司法獨立是法治的要素。

香港法院的組成計有終審法院、高等法院(分為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包括家事法庭)、競爭事務審裁處土地審裁處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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