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控人員如決定要強迫受害者出庭作證,便要謹記《證據條例》(第8章)第6條的規定。該條文訂明:
本條例的規定,並不使丈夫有資格或可予強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為妻子提供證據或提供證據指證妻子,亦不使妻子有資格或可予強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為丈夫提供證據或提供證據指證丈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