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的地位

  1. 檢控人員如決定要強迫受害者出庭作證,便要謹記《證據條例》(第8章)第6條的規定。該條文訂明:

    本條例的規定,並不使丈夫有資格或可予強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為妻子提供證據或提供證據指證妻子,亦不使妻子有資格或可予強迫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為丈夫提供證據或提供證據指證丈夫。

  2. 不過,《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57條規定,除非被告人與其配偶一同受審,否則其配偶是有資格為控方提供證據。除上述例外情況外,被告人的配偶也可予強迫就法例上指明罪行為控方作供。這些指明罪行是:
  3. 被告人的配偶如被控方傳召作證,配偶可向法庭申請豁免作供。法庭在行使酌情權時,會考慮被告人的配偶如果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57A條作供,是否極有可能嚴重損害被告人和配偶的婚姻關係,或者對被告人的配偶是否極有可能帶來嚴重的精神、心理和經濟上的後果。法庭亦會考慮罪行的性質和嚴重性、被告人的配偶所提供的證據的重要性,以及被告人的配偶是否值得因作供而須承受上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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