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定義

  1. 現時法律上並沒有家庭暴力這項特定罪行。“家庭暴力”只是一般性名詞,用以形容某人對另一人經常作出的一連串操控或支配行為,而雙方是有或以前曾有密切關係或家庭成員關係。該等行為通常是接連發生的虐待事件,不論是否涉及人身的虐待,對受害者造成的影響是累積性的。家庭暴力可以在不同的背景和家庭情況、性向、年齡、傷殘或性別中發生,但大多數施虐者均屬男性而受害者則多屬女性。
  2. 家庭暴力可泛指現在是或曾經是親密伴侶的成年人或家庭成員之間因暴力、恐嚇行為、身體虐待、性虐待或精神虐待而引起的任何刑事罪行。成年人是指任何年滿18歲的人,而家庭成員則包括母親、父親、兒子、女兒、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不論是直系、姻親或繼父母家庭的親屬關係。
  3. 如果暴力行為在家庭內發生,施虐者可能因干犯一般刑法的罪行而被檢控。例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就性罪行及相關罪行如強姦、亂倫、猥褻侵犯和刑事恐嚇作出懲處規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涵蓋的罪行包括殺人、傷人、襲擊、強行帶走或禁錮他人、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2歲的兒童,以及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或拋棄兒童。
  4. 家庭暴力的施虐者及受害者可以屬任何性別,而不論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或施虐者屬於什麼性別和年齡,檢控人員都應該對所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需要和訴求作出適切的回應。
上一頁下一頁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