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檢控的政策
- 檢控人員須時刻應用《檢控政策及常規》,即是說檢控人員應考慮:
- 是否有具合理機會達至定罪的充分證據作為依據,以支持提出法律程序;以及
- 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如果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者願意作證,則檢控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通常都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 在決定是否就家庭暴力案件向涉案人士提出檢控時,雖然受害者的意見並非是決定性的,但檢控人員都會考慮受害者的意見。檢控人員應取得受害者的家庭狀況資料,並考慮如果提出檢控對其家庭成員可能造成的影響。一般來說,罪行的案情越嚴重,即使受害者不願合作,提出檢控便越是符合公眾利益。
- 家庭暴力往往在私底下發生,受害者可能是唯一可以指證被告干犯罪行的證人,而被告人亦可能會加以否認。除非被告人承認犯罪並且在法庭認罪,否則受害者便有需要出庭作證,檢控人員亦會積極考慮是否可援引其他佐證。受害者出庭作證並非是舉證案情的唯一方法。
- 在罕有情況下,基於公眾利益檢控人員未必會就家庭暴力案件提出檢控。這些情況包括:
- 受害者希望以另一種做法來代替提出刑事檢控;
- 所涉及的暴力程度較為輕微;
- 被告人沒有虐待配偶或其他形式暴力的前科,因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風險可評定為“甚低”;
- 被告人有心改過(例如可見於被告人接受輔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