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檢控的常規

  1. 在有關家庭暴力所提控的案件中,控罪必須能夠反映被告人行為的嚴重性及持續性、被告人的可能動機、對他人所造成傷害的嚴重程度,以及該等行為可引致的長遠影響。有關控罪必須能夠讓法庭根據案情施加足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的刑罰。如果被告人提出願意承認一項不同的或較輕的控罪,則檢控人員須在認為法庭會判處恰當的刑罰的情況下,才接受有關建議。檢控人員應知會受害者控方所提出的控罪,讓他們知悉任何有關的改動,並在有必要的時候諮詢他們的意見和向他們提出意見。
上一頁下一頁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