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害者不同意下提出檢控
- 有時候,由於案件涉及嚴重暴力,或者基於前科,受害者或兒童或其他人正面對實質及持續性的危險,在這些情況下,縱然受害者不願意,檢控人員都應該基於公眾利益而提出檢控。如果檢控人員認為應該繼續進行檢控,並且需要倚靠受害者來證明案情,則檢控人員須就下述事項作出決定:
- 可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5B條,申請使用受害者的陳述書作為證據而無須要求受害者出庭作供;
- 可否採用特別措施,例如利用閉路電視,以協助受害者出庭,讓檢控可以繼續進行;
- 應否強迫受害者出庭親自作證。
- 受害者如在自願的情況下,決定不再支持控方提出檢控,而控方認為仍有足夠證據繼續進行檢控,則檢控人員必須決定是否可以倚靠其他證據提出檢控。在這個階段,檢控人員應考慮受害者和兒童的安全。除此之外,其他須考慮的還包括下列因素:
- 罪行的嚴重性;
- 受害者在身體或精神上受到的傷害;
- 被告人再次犯案的可能性;
- 被告人是否有預謀施襲;
- 被告人有否使用武器;
- 被告人有否在施襲之前或之後恐嚇受害者;
- 家中是否有兒童居住;
- 被告人是否繼續對受害者或其他可能涉案者的健康及安全構成威脅;
- 被告人與受害者當前的關係狀況;
- 被告人與受害者以往的關係,特別是曾否有暴力發生;
- 被告人是否有犯罪紀錄,特別是曾否有暴力行為的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