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 刑事司法制度能夠有效運作,在於制度整體能為社會普遍接納,而社會能夠持續接納,唯一關鍵在於讓公眾明白刑事司法程序,並掌握刑事案件的持平準確資料。公眾接收的資訊大多源自傳媒,而控方便最能在適當時協助傳媒獲得相關事宜的資料。提供資料必須及時,內容必須準確完整。
24.2 在與傳媒代表通訊時,檢控人員可應要求確認已經公開的事實,包括已在公開聆訊中展示的事宜(除非法庭另有頒令)、已定的將進行事宜(例如審訊日期、審訊前的法律爭辯、個別證人可在何時作證)及案件的一般公開資料。不過,檢控人員並非事必要向傳媒提供資料。
24.3 任何敏感資料必須慎重處理,並應採取措施保障個人私隱免受無理侵擾。
24.4 向傳媒提供資料的指導原則包括︰
24.5 一般而言,檢控人員不應與傳媒討論若干事項,例如:
24.6 檢控人員可向傳媒提供一些已公開的檔副本,例如公訴書或控罪書、在公開聆訊中已承認的事實陳述,以協助傳媒作出準確的報道。檢控人員不應向傳媒提供或讓傳媒取得任何錄影材料,包括錄影會面、案件重組、示範或身分辨認的錄影帶或錄影碟。
24.7 不應向傳媒提供任何犯罪者、受害者或證人的證人陳述書或醫療檢驗、精神、心理或判決前的報告。
24.8 傳媒如提問下列事項,應轉交律政司內部的適當人員處理︰
24.9 如遇到較難處理的查詢,應徵詢刑事檢控專員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