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傳媒

24.1   刑事司法制度能夠有效運作,在於制度整體能為社會普遍接納,而社會能夠持續接納,唯一關鍵在於讓公眾明白刑事司法程序,並掌握刑事案件的持平準確資料。公眾接收的資訊大多源自傳媒,而控方便最能在適當時協助傳媒獲得相關事宜的資料。提供資料必須及時,內容必須準確完整。

24.2   在與傳媒代表通訊時,檢控人員可應要求確認已經公開的事實,包括已在公開聆訊中展示的事宜(除非法庭另有頒令)、已定的將進行事宜(例如審訊日期、審訊前的法律爭辯、個別證人可在何時作證)及案件的一般公開資料。不過,檢控人員並非事必要向傳媒提供資料。

24.3   任何敏感資料必須慎重處理,並應採取措施保障個人私隱免受無理侵擾。

24.4   向傳媒提供資料的指導原則包括︰

  1. 避免損害公平審訊的權益,包括無罪推定;
  2. 支援司法工作及刑事司法制度公正無私;
  3. 尊重司法制度公開公正的原則;
  4. 認同就刑事司法制度及刑事檢控工作向市民發放準確和適時的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
  5. 禮貌對待和體恤罪行受害者及證人,並尊重他們的尊嚴和私隱。

24.5   一般而言,檢控人員不應與傳媒討論若干事項,例如:

  1. 檢控人員表達的個人意見(例如但不限於以下意見:法律程序可能達致的結果、司法判決是否正確、證人的誠信、證據是否可以接納、裁決是否正確、判刑是否足夠、會否上訴、法官或陪審團成員);
  2. 政策事宜或個別人物;
  3. 控方就案件準備採取的做法;
  4. 法律程序中任何並非公開聆訊的部分;
  5. 受害者、證人或少年犯的個人資料;
  6. 可能導致認出受保護人士(包括線人)的資料;
  7. 任何保密資料(包括部門內部通訊和與其他機關進行的討論);
  8. 是否有商討答辯、是否可能認罪或其他處置安排;
  9. 在審訊中被豁除的證據或沒有在法律程序中援引的證據。

24.6   檢控人員可向傳媒提供一些已公開的檔副本,例如公訴書或控罪書、在公開聆訊中已承認的事實陳述,以協助傳媒作出準確的報道。檢控人員不應向傳媒提供或讓傳媒取得任何錄影材料,包括錄影會面、案件重組、示範或身分辨認的錄影帶或錄影碟。

24.7   不應向傳媒提供任何犯罪者、受害者或證人的證人陳述書或醫療檢驗、精神、心理或判決前的報告。

24.8   傳媒如提問下列事項,應轉交律政司內部的適當人員處理︰

  1. 具爭議的案件;
  2. 特別敏感的案件;
  3. 上訴案件;
  4. 覆核刑罰;
  5. 停止檢控的決定;
  6. 檢控政策。

24.9   如遇到較難處理的查詢,應徵詢刑事檢控專員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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