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少年犯

15.1   要檢控少年,必須首先顧及他們的福利,這項法律規定行之已久。現訂有特別的程序條文,適用於年齡未滿16歲少年。這類案件應盡量加快聆訊,並在少年法庭進行檢控。

15.2   為此,控方通常選擇以刑事檢控以外的其他方法處理涉及少年的指控,除非有關罪行十分嚴重,又或者基於其他情況須為公眾利益而提出檢控。

15.3   如果檢控純粹為了令法庭對少年行使權力令其在福利上獲得照顧,則屬濫用程序。如檢控人員認為有理由提出監管法律程序,並認為這樣較符合整體公眾利益,便應請調查人員考慮作出適當的轉介。

15.4   在決定檢控少年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時,應特別考慮下列因素:

  1. 指稱罪行的嚴重程度;
  2. 少年過往的背景紀錄;
  3. 少年的年齡、能力及心智和身體的表面成熟程度;
  4. 少年從家庭和其他人可得的支援;
  5. 當時的學業或就業安排;
  6. 可供法庭選擇的判處刑罰;
  7. 檢控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例如警誡)及這些方法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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