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要檢控少年,必須首先顧及他們的福利,這項法律規定行之已久。現訂有特別的程序條文,適用於年齡未滿16歲少年。這類案件應盡量加快聆訊,並在少年法庭進行檢控。
15.2 為此,控方通常選擇以刑事檢控以外的其他方法處理涉及少年的指控,除非有關罪行十分嚴重,又或者基於其他情況須為公眾利益而提出檢控。
15.3 如果檢控純粹為了令法庭對少年行使權力令其在福利上獲得照顧,則屬濫用程序。如檢控人員認為有理由提出監管法律程序,並認為這樣較符合整體公眾利益,便應請調查人員考慮作出適當的轉介。
15.4 在決定檢控少年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時,應特別考慮下列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