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沒有法律代表的被告

16.1   如果被告沒有法律代表,檢控人員必須謹慎行事,而可能需要在互相抵觸的要求之間取得平衡。秉持公義的職責要求檢控人員確保被告適當地得悉控方的案情理據及控方會採取的行動。法庭要確保法律程序公平地進行,這是其凌駕一切的責任,而檢控人員應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適當地行事和回應,以協助法庭履行上述責任。雖然檢控人員並無責任向沒有法律代表的被告提供任何意見,但為維護司法公義起見,也應確保沒有法律代表的被告尋求或申請法律代表或協助。

16.2   檢控人員與沒有法律代表的被告溝通時,應保持適度距離。雙方較適宜以書面溝通,並可經由法庭代為進行。檢控人員應避免致電與對方溝通,如有需要也應由執法人員代勞。如要親自聯絡他們,應安排一名可靠人士在場以書面記錄任何談話內容。

16.3   控方不應主動與沒有法律代表的被告商討答辯,而商討答辯應盡可能在一名可靠人士在場下審慎進行,並以適當方式記錄商討的內容。

上一頁下一頁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