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 檢控人員應參考刑事檢控科發表的《檢控家庭暴力案件指引》。
17.2 檢控家庭暴力案件時,控方必須考慮受害者、任何受影響兒童及其他有關人士的安全,並應考慮受害者家庭的情況,以及提出檢控對其家庭成員可能造成的影響。
17.3 家庭暴力持續愈久,愈有可能更趨頻密和嚴重。因此,即使受害者不欲訴諸檢控,檢控人員也可能須按照有關規範準則提出檢控。控方作出檢控決定時,必須考慮受危害者的安全和公眾利益。
17.4 在決定所採取的行動時,控方應考慮:
17.5 如果受害者不願意作證,控方在決定強迫作證前,必須慎重考慮,而如果受害者是被告的配偶,則須參考《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57及57A條。檢控人員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65B條的規定,在受害者同意下使用受害者的陳述書作為證據,而無須要求受害者出庭作供。檢控人員還應考慮應否採用特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