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剝削他人案件

18.1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訂明,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剝削他人和為此而販運人口,兩者都是嚴重罪行,違反多種基本人權和自由。販運人口涉及為剝削目的而通過以下手段進行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

  1. 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其他形式的脅迫;
  2. 誘拐;
  3. 欺詐;
  4. 欺騙;
  5. 濫用權力或欺凌弱勢;或
  6. 給予或收受付款或利益以取得某人的同意,而該人是對另一人有控制權的。

除了關於手段的規定外,販運兒童涉及上述各項元素。

18.2   剝削他人包括多項貶低人類價值的活動,例如性剝削、強迫勞動、家庭奴役、債役、摘取器官等,在本地和國際層面備受關注,檢控人員處理這類案件時,應對此有適當理解、技巧和敏感度。在適當情況下,如被告人或預定被告人聲稱是販運人口的受害者,檢控人員應考慮這聲稱是否可信。如聲稱可信,檢控人員應適當地處理案件,同時緊記該人是販運人口的受害者。就此,檢控人員可參考與販運人口受害者有關的適用國際標準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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