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調查與檢控工作

4.1   調查人員搜集證據及其他材料,檢控人員則以此為依據。調查人員絕非檢控人員的“當事人”,也不向檢控人員作出“指示”。然而,檢控人員與調查人員當然亦會就案件保持溝通進行商討及考慮對方的意見。

4.2   儘管調查及檢控雙方各有獨立明確的職能,且由具備不同技能及資源的專職人員負責執行,但仍應繼續鼓勵及促進調查人員與檢控人員之間建立緊密合作關係。

由調查人員提供協助及向調查人員作出指引

4.3   檢控人員可要求作進一步調查,但不可掌管或指導調查工作。調查人員可向檢控人員尋求法律、控罪及證據方面的指引,這包括下列事宜:

  1. 可提出及恰當的控罪;
  2. 證據是否足以提出檢控;
  3. 證據是否可獲法庭接納;
  4. 現行的相關法律;
  5. 恰當的審訊法庭;
  6. 披露材料;
  7. 提出上訴或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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