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犯罪得益

9.1   檢控人員可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和《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的條文申請限制令和沒收令。

9.2   針對犯罪得益而發出的限制令和沒收令,並非旨在向犯罪者施以附加懲罰,而是要防止犯罪者從其犯罪行為獲益,因此,這些命令不應視為附加於檢控程序或判刑的一個選擇,而應按每宗案件的理據主動予以考慮。這些命令旨在落實一項重要的公共政策,就是任何人均不得從嚴重罪行的得益或通過犯罪行為獲利。

9.3   在法律程序展開時,控方即須考慮合適的命令處理涉案財產,不論該等財產是用以犯罪或視為犯罪得益。控方通常會在刑事法律程序開始時申請限制令,以確保涉案財產不會被耗散,並可於定罪後法庭發出任何沒收令時,用作繳付所須支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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