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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條例》(第620章)

就落實由律政司司長領導的調解工作小組報告中的建議,及咨詢公眾後,《調解條例》(第620章)在2012年6月制定,並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調解條例》在不妨礙調解程序靈活性的前提下,為在香港進行調解訂立規管框架。

訂立《調解條例》是旨在提倡、鼓勵和促進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及使調解通訊得以保密(第3條)。

就《調解條例》而言,調解是由一個或多於一個分節構成的有組織程序,在該等分節中,由一名或多於一名不偏不倚的人在不對該項爭議或其任何部分作出判決的情況下,協助爭議各方作出下述任何或所有事宜,包括找出爭議點探求和擬訂解決方案,互相溝通,就解決爭議的全部或部分,達成協議(第4條)。

請按此處參閱《調解條例》的文本。

《道歉條例》(第631章)

經過2015及2016年的兩輪公眾諮詢後(請按此處參閱《諮詢文件》),政府於2017年1月將《道歉條例草案》引入立法會。《道歉條例》(第631章)(請按此處參閱)於2017年7月制定並於2017年12月1日生效。

《道歉條例》的目的是提倡和鼓勵作出道歉,以期防止爭端惡化,和促進和睦排解爭端。

就《道歉條例》而言,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是指該人就該事宜表達歉意、遺憾、同情或善意,並包括該人就該事宜表達抱歉。道歉可屬口頭或書面形式,亦可藉行為作出,並包括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承認該人在上述事宜方面的過失或法律責任的表達的任何部分;或與上述事宜相關的事實陳述(第4條)。

《道歉條例》亦訂明在大部分民事法律程序中,道歉並不構成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以及在裁斷過失、法律責任或任何其他爭議事項時,道歉不得列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考慮因素 (第7條)。此外,道歉者作出的道歉的證據,一般不得為裁斷過失、法律責任或任何其他爭議事項,而接納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證據 (第8條)。

2017年仲裁及調解法例 (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

修訂《仲裁條例》(第609章)和《調解條例》(第620章)的《2017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在2017年6月14日獲通過,以釐清香港法律准許第三者資助仲裁、調解及相關法律程序。

建議修訂是根據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6年1 0月發表的《第三方資助仲裁》報告書內的建議及由律政司司長主持的調解督導委員會的意見而提出的。《修訂條例》在 2017年6月23日刊憲後實施(與《仲裁條例》相關的第3條(《仲裁條例》新訂條文)及關乎《調解條例》的第4條(《調解條例》新訂條文)除外)。

2018年8月30日,律政司就《第三者資助仲裁及調解實務守則》的擬稿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在充分考慮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後,律政司司長以《仲裁條例》獲委任為獲授權機構的身分,決定發出《第三者資助仲裁實務守則》,並指定2019年2月1日為《仲裁條例》新訂條文的實施日期。

《調解條例》新訂條文的實施日期,將押後至律政司繼續諮詢調解業界及相關持份者以解決有關第三者資助調解的若干問題後決定。

調解督導委員會

為就提倡和促進調解在香港的發展提供意見,律政司司長於2012年成立了調解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 ,成員來自社會不同界別,就進一步推廣及發展香港境內外的調解服務作出建議。請按此處參閱督導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及成員名單。

督導委員會近年在調解推廣工作包括成立西九龍調解中心以及推廣調解服務的措施的社交媒體平台。督導委員會於2016年彙編了《為研究,評估或教育目的而披露調解通訊的準則》,以便有意根據《調解條例》第8(2)(e)條為研究、評估或教育目的而披露或使用調解通訊的使用者作為參考。

督導委員會成立之前,探討如何在香港推廣調解的工作先後由在2008年成立的調解工作小組及2010年成立的調解專責小組負責。

  1. 調解工作小組(“工作小組”)
    調解工作小組於2010年2月發表了調解工作小組報告 ,當中提出了48項建議,涵蓋3個主要範疇,分別為規管框架、資格評審和培訓及公眾教育及宣傳。 請按此處參閱報告摘要。 工作小組同時亦頒布了《香港調解守則》。 該守則旨在為調解員訂立通用標準,並具有確保調解服務質素的重要作用。現巳有多個調解服務提供者採用該守則。
  2. 調解專責小組(“專責小組”)
    2010年,因應公眾就工作小組建議所提出的意見,研究當中須予進一步考慮的建議,並落實已得到廣泛支持的建議,律政司成立了調解專責小組。請按此處參閱專責小組的成員名單及職權範圍。 專責小組由3個組支援,分別專責處理規管框架資格評審和培訓及公眾教育及宣傳的工作。 專責小組與不同機構合作,推行了多個計劃,包括在2011年12月推出的宣傳短片,及在2012年5月11及12日舉辦「調解為先」研討會。

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

根據工作小組在報告中建議,以及在公眾諮詢中所接獲的意見書,和專責小組的支持,認為成立一個由業界主導的非法定單一資格評審組織,是可取的及應該支持的。成立一個單一資格評審組織有助確保調解員的質素、使評審標準一致、向市民灌輸有關調解服務和調解員的知識、加強市民對調解服務的信心,以及維持調解的可信性。

鑑於香港有多個本地及海外的調解服務提供者,由這些主要的服務提供者攜手合作,成立一個資格評審組織,並議定共同接受的專業標準(包括培訓標準),至為重要。

就此,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於2012年8月28日以擔保有限公司的形式註册,創會成員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及香港和解中心。

香港作為亞太區法律服務樞紐,是很多重要的與調解有關的法律相關組織的根據地。有關資料請瀏覽香港法律服務專頁。

「調解為先」承諾書運動在2009年5月展開,提倡先採用調解來解決爭議。「調解為先」承諾書(“承諾書”)不具法律約束力,承諾人承諾先探索採用調解解決爭議,然後才嘗試其他爭議解決方法或在法庭進行訴訟。目前共有超過850間/位公司、組織/聯會及個人簽署了承諾書:-
「調解為先」承諾書(由公司/行業組織/聯會/個人簽署)文本

有關「調解為先」承諾書中學生徽號及星徽設計比賽及優勝者名單,請按此處

在2019年「調解為先」承諾書活動上,大會首次向合資格的「調解為先」承諾人頒發星徽和星徽證書。此外,大會亦舉行了社交媒體平台專頁啓用儀式,標誌律政司開通臉書LinkedIn微博專頁,與市民直接溝通,包括宣傳律政司在推廣調解服務方面的措施。請點擊以下連結了解有關兩年一度的 「調解為先」承諾書活動及「調解為先」承諾書星徽獎勵計劃的最新資訊。

調解

「調解為先」承諾書及「調解為先」承諾書星徽獎勵計劃

MFP 2021

MFP 2021

MFP 2021

2017年6月28日,香港特區政府與國家商務部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的框架下簽署《投資協議》(“《協議》”),以促進和保護兩地之間的投資。《協議》訂明投資爭端調解機制,處理一方投資者指稱另一方因違反《協議》中實體性義務而導致其蒙受損失的投資爭端。

根據投資爭端調解機制,香港和內地各自指定負責解決投資爭端的調解機構及調解員,並公布經雙方共同認可的調解機構及調解員名單。有關名單已在2018年12月14日公布。

至於香港指定的調解員,他們須符合一套資格準則,當中的規定包括他們須具備國際或跨境貿易及投資方面的必要專業知識或相關法律知識。律政司亦已擬備一套調解規則,供香港特區指定的調解機構及調解員採用。

投資爭端調解機制將有助推動更廣泛使用調解以解決跨境爭端。

律政司與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及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於2018年10月合辦亞洲首屆“投資法暨國際投資爭端調解技巧培訓課程”。

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下於2017年6月28日簽訂的投資協議,訂定調解為解決爭議的途徑。上述培訓課程是律政司的其中一項主導項目,目的是將香港發展成為國際投資法及國際投資爭端調解技巧培訓基地,為亞洲區建構處理國際投資爭端的調解員團隊。 為期一周的培訓課程反應熱烈,吸引來自世界各地約五十位參與者,包括中國内地、東南亞國家聯盟成員國、中東、非洲、南美和香港的政府官員、以及本地和海外的法律及調解從業員等,首度在亞洲共聚一堂,作專業交流。

此培訓課程於2019年10月至11月期間再次舉辦,且得到積極回應。第三屆培訓課程的投資法培訓於2021年10月4日以網上虛擬模式成功舉行,有逾200位來自多個司法管轄區的人仕參與;其國際投資爭端調解技巧培訓則以線上模式於2022年3月11至14日舉行,指導了逾40位來自十五個司法管轄區的學員,獲得學員好評。

律政司暫定於2024年第一/二季舉辦第四屆培訓課程。

2018培訓課程相片

2021/22 Training photo

為調解而設的專有設施西九龍調解中心於2018年11月8日舉行開幕典禮,調解先導計劃(“先導計劃”)亦同步正式啟動,標誌着政府致力推廣調解服務,加強公眾對調解的認識。先導計劃由政府委任的獨立統籌機構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負責,於西九龍調解中心運作,為適合調解的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及其他合適案件的爭議各方提供調解服務。先導計劃成功促使大約半數案件於調解後達成和解。先導計劃於2022年6月30日結束。

為推動更廣泛地使用調解服務解決爭議,司法機構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 於2022年7月5日起在西九龍調解中心原址啓用。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為司法機構現時位於灣仔法院大樓的司法機構綜合調解辦事處的延伸,旨在協助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的訴訟雙方通過使用調解來處理糾紛。小額錢債審裁官會將合適的案件轉介給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以安排調解服務,而同意參與調解的各方隨後可免費參與調解會議。

律政司於2018年10月首次與國際商會-香港區會合辦了國際商事調解比賽-香港(“比賽”)。是項調解比賽側重於國際商事調解中的調解談判技巧,是開放給本地及海外大學生參加。專業的調解員受邀擔任比賽的志願評審員或調解員。在比賽中勝出的隊伍獲贊助到巴黎參加在當地舉行的國際商會國際商事調解比賽。是項比賽不單能教導香港的下一代了解調解所帶來的好處,亦能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

第二屆比賽於2020年11月在線上舉行。由跨越十六個時區,來自九個司法管轄區的二十支大學隊伍分別進行了共三十七場競賽。優勝團隊亦於2021年2月初在線上參與第十六屆國際商事調解比賽。

律政司會繼續協辦是項調解比賽。

國際商事調解比賽香港2018-2

國際商事調解比賽香港2018-3

國際商事調解比賽香港2019-1

國際商事調解比賽香港2019-2

在2020年的第二次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三地法律部門通過設立大灣區調解平台的工作方案。大灣區調解平台將作為粵港澳三地政府法律部門為促進調解工作而設立的權威性、高層次交流和合作平台,致力發揮一個制定基準的角色,以推廣調解在大灣區內廣泛應用。大灣區調解平台探討制定統一的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及相關標準,及促進三地各自設立當地的合資格大灣區調解員名册。大灣區調解平台又研究制定跨境爭議的調解規則最佳做法及調解員專業操守的最佳準則,增強大眾於大灣區使用調解的信心並有利於合資格的大灣區調解員提供調解服務及推廣調解的使用。

在2021年12月10日第三次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上,《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和《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獲得正式通過及於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 (載於以下連結)。

《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
《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專業操守最佳準則》

在2022年12月16日第四次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上,《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獲得正式通過及於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載於以下連結)。

《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範規則》

根據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平台頒佈及制定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粵港澳三地法律部門須按各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當地的資格資歷評審細則,自行評審認可調解員,組成經三地評審認可的調解員名單。該等名單將提交至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工作委員會考慮,經審視後形成統一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冊。

現律政司根據《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標準》的規定,公佈制定適用於經香港評審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細則(香港特別行政區)》(載於以下連結)。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香港培訓課程預計將於2024年第3季舉辦。

《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資格資歷評審細則(香港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