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中座7樓
條約法律組
查詢 : 3918 4764
傳真 : 3918 4791
司法互助組
查詢 : 3918 4765
傳真 : 3918 4792
列印圖表

國際法律專員 - 丁國榮博士 (3918 4777)。條約法律組, 副國際法律專員(條約法律) - 黄慶康先生 (3902 8580)。第一隊。第二隊。第三隊。司法互助組, 副國際法律專員(司法互助) - 何詠光 (3918 4766)。第一隊。第二隊。

國際法律科由條約法律組和司法互助組組成。該科的工作對保持香港特區作為國際金融、貿易及商業中心,以及區內的運輸及通訊中心和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至為重要,也對推行有關方面的政策措施作出重大貢獻。該科向政府提供關於國際法的意見,處理與適用於香港特區的雙邊協議及多邊條約以及香港特區參與國際組織及國際會議有關的法律事宜,負責國際協議的談判工作,視乎所屬情況以中國或中國香港代表團成員身分參與這些談判或其他國際會議。該科亦負責處理國際司法合作的請求。

提供意見

條約法律組就廣泛的國際法事宜,包括條約法、國際貿易法及國際投資法、特權及豁免、民用航空及海事、海關合作、國際勞工公約、人權、環境及衞生、互免簽證和外層空間等提供法律意見。此外,該組就不同範疇的合作協議和安排的草擬和解釋事宜提供法律意見。有關範疇包括海關及警方合作,以至文化及教育合作。司法互助組就國際刑法和刑事事宜國際司法合作的各方面,提供法律意見。此外,國際法律科就制定法例以便在香港特區實施國際協議,提供法律意見。這些協議的主題包括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案、海事、環境保護、移交逃犯和刑事事宜司法互助。

談判

雙邊協議

國際法律科的律師代表香港特區與其他國家就移交逃犯、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及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議進行談判。香港特區在這三方面已簽署超過60項協議。

除了進行談判之外,國際法律科的律師也會出任香港特區代表團的成員,在雙邊談判中提供法律支援。談判的事項包括民用航空運輸、避免雙重徵稅、海關合作、自由貿易協定、促進和保護投資的協議,以及互免簽證協議。目前,香港特區已簽署超過180項此等雙邊協議。

刑事事宜司法互助

這方面的協議規定締約雙方須就罪行的調查及檢控事宜,以及與刑事事宜有關的法律程序,向對方提供協助。協助方式包括取證、執行搜查和檢取的請求、出示文件、限制和沒收犯罪得益、移交人員以提供協助,以及送達法律程序文件。

移交逃犯

移交逃犯協議的締約雙方,承諾在符合某些條件下,向對方移交被控犯了嚴重罪行或被定罪後潛逃的人,但構成罪行的行為,必須是根據締約雙方的法律同屬刑事罪行。這些協議可避免香港特區成為外地罪犯的避難所,也有助把逃往海外的罪犯遣送回港。

移交被判刑人士

這方面的協議可讓在香港特區服監禁刑期的外國人返回原國,在沒有文化和語言障礙以及可以得到家人支持的環境下,繼續服刑直至刑期屆滿。同樣,在外地司法管轄區被判在當地服監禁刑期的香港人也可以返回香港特區,在熟悉的環境下繼續服刑直至刑期屆滿,藉此提高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

民用航空運輸

民用航空運輸協議為香港特區與其雙邊夥伴之間的定期航班服務訂定框架。這些協議的談判是以平等交換航空交通權為基礎的。當局也與有關國家就民航過境協議進行談判。香港特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已簽署超過70項民用航空運輸協議。

避免雙重徵稅

這方面的協議及安排,為避免對從事跨境經濟活動人士雙重徵稅而作出規定。有關協定及安排適用於特定收入(例如從國際空運及海運中賺取的收入),或訂明全面的避免雙重徵稅規定。香港特區已簽署約40項全面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以及有關航運和民用航空運輸收入的協議,並與若干司法管轄區就訂立全面協議大體上取得共識。

促進和保護投資

促進和保護投資協議為締約雙方創造有利的投資條件,讓雙方的投資者在對方境內作出更大的投資。這些協定訂明締約雙方的投資同獲公正和公平對待,不會受到歧視,也訂明由戰爭或其他武裝衝突、革命、國家緊急狀態或騷亂所引致的損失以及被徵用的投資項目會獲得賠償。目前,香港特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已簽署約有20項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

互免簽證

這些協議及安排令香港特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可以相互豁免簽證規定,方便人們往來,對商人及旅客尤其重要。現時,這類讓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以落地簽證或免簽證進入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協議及安排已達超過160項。

多邊協定

國際法律科的律師參與由國際組織舉辦的國際會議及外交會議。他們可以“中國香港”代表團成員的身分出席會議,例如出席世界貿易組織會議(香港特區是該組織的成員);他們也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的身分出席會議,例如出席只限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或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會議。

這些國際和外交會議往往討論多邊協議的草擬及訂立事宜,或實施協議引起的事宜。目前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多邊條約超過260項。

提供協助的請求

司法互助組代表香港特區履行為刑事事宜司法合作而設的中心機關的職責。該組負責協調和處理香港特區接獲和提出的移交逃犯及司法互助請求,並就香港特區接獲和提出的移交被判刑人士申請向政府提供法律意見。該組也根據《證據條例》(第8章)處理海外法院或審裁處發出的請求書。該組在律政司司長授權下,按照海牙《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擔任香港特區的中樞當局,並根據《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第512章)處理向締約國提出和從締約國接獲的交還兒童申請和探視兒童申請。有關該公約及香港特區相關運作制度的詳情見此連結

有關就刑事案件向香港特區尋求協助的資訊,請參閱根據《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香港法例第525章)提出申請的指引[只有英文]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資產追回指引[只有英文]。

其他工作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

香港特區是該組織的正式成員,以“中國香港”名義參與該組織的事務。司法互助組就與此相關的事宜,向財政司司長及保安局局長提供法律支援。司法互助組的律師出席該組織的國際會議及參與專家工作小組,並在該組織成員相互評估反清洗黑錢和打擊恐怖份子籌資活動措施的實施情況時,擔任專家法律評估人員。

推廣工作和國際研討會

條約法律組亦會在適當情況下與律政司內的相關團隊合作推行政策措施,在國際層面推廣香港作為亞太區及“一帶一路”倡議下的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以及提升香港作為國際法能力建設中心的地位(包括舉辦各種能力建設活動和落實多項國際組織借調計劃)。

國際法律科的律師定期出席其他政府及國際組織舉辦的地區及國際研討會(如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並在會上發言,這有助保持香港特區的國際形象。此外,他們經常為本地及海外執法機關舉行有關司法互助事宜的簡介會,並就刑事事宜的國際合作(如追討資產和其他形式的司法互助),發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