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亦提供香港特區簽訂並已生效的主要雙邊協定的列表和全文。這些雙邊協定包括民用航空運輸協定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投資協定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移交逃犯的協定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稅務資料交換協定自由貿易協定環保合作協定勞務合作諒解備忘錄農業協定

該等協定在概念上可區分為:

  1. 民用航空運輸協定、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投資協定、移交被判刑人的協定、自由貿易協定、環保合作協定、勞務合作諒解備忘錄及農業協定;與
  2. 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移交逃犯的協定、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和稅務資料交換協定。

(b) 項所列的協定必須根據有關條例,以附表形式載於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命令。因此,這些協定在“電子版香港法例”下會列為法例。除某些領域外(如自由貿易協定、民用航空運輸協定等),(a)項的協定一般無須立法實施,而一些(a)項的協定在各締約方政府確認其生效後會在憲報刊登。

除上述協定外,尚有與超過100個國家和地區簽訂的互免簽證安排和協定,其中10項由香港特區政府簽訂。此外,香港特區已經與歐洲共同體簽訂海關合作及相互行政協助的協定(只有英文),並與以色列國簽訂就資訊科技及通訊合作事宜的協定(只有英文)。[經交換照會(以色列國發出的照會(只有英文版本)) (回覆以色列國的照會(只有英文版本))修訂協定]

領事協定

中央人民政府已分別與澳洲、柬埔寨、加拿大、印度、意大利、日本、大韓民國、新西蘭、菲律賓、俄羅斯、聯合王國、美國和越南等外國政府就其駐港領事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職能、所享有的特權和豁免權簽訂協定/協議。有關協定已在憲報刊登,並可透過本網站查閱。

領館及官方認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