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第十三條,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香港特區按需要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後,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締結了超過260項雙邊協定。此外,現有超過260項多邊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

香港特區以“中國香港”的名義自行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和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等。

香港特區政府的代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成員的身分參加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以及其他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例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