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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
你可查看有关国家或地区是否列于《掳拐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令》(第512章,附属法例)附表中,并查看有关的开始实施日期。如并无列出,你亦可与我们联络,查核法例资料库内的附表是否未及更新。
答案2:
是。除非获批予法律援助,否则你须支付法律费用。如欲查阅更多资料,请按此处。然而,香港中枢当局不会就与其他主管当局联络或协助填写要求表格而收取行政费用。
答案3:
对于涉及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个案,《公约》并不适用。因此,《公约》条文在香港与中国内地之间并不适用。
答案4:
《公约》于1999年3月1日开始在香港与澳门之间实施。由于对于涉及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个案,《公约》并不适用,《公约》条文由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起,不再在香港与澳门之间适用。
答案5:
在此情况下,《条例》及《公约》并不适用。除非可就自愿交还或探视事宜达成和平协议,否则你应尽快向你当地的律师或有关儿童所处司法管辖区的律师寻求法律意见。
答案6:

不会。香港中枢当局仅在以下方面提供协助-

  1. 将儿童交还其惯常居住地(如此处所述);或
  2. 国际性行使探视权事宜(如此处所述)。

有关管养事宜,你应向自己的律师寻求法律意见。

答案7:
不会。香港中枢当局不会就离婚事宜提供意见。你应向自己的律师寻求法律意见。
答案8:
所需时间视乎有关缔约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而有所不同,如果迁移或扣留儿童的人反对有关申请或未能寻获有关儿童,则可能需时较长。
答案9:
如申请人在香港有法律代表,法庭可在申请人不用前来香港的情况下根据《公约》就儿童的交还作出决定。另一方面,如法庭认为有需要,亦可命令申请人亲身出席聆讯。至于其他缔约国家及地区,有关的中枢当局会应要求提供资料。
答案10:
这是由于《公约》第38条在订明其他事宜的同时,订明"加入《公约》只就加入的国家与声明接受该国家加入的缔约国家之间的关系有效"。因此,就加入《公约》的国家而言,附表所载的清单与《公约》状况表所载的清单可能有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