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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
你可查看有關國家或地區是否列於《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令》(第512章,附屬法例)附表中,並查看有關的開始實施日期。如並無列出,你亦可與我們聯絡,查核法例資料庫內的附表是否未及更新。
答案2:
是。除非獲批予法律援助,否則你須支付法律費用。如欲查閱更多資料,請按此處。然而,香港中樞當局不會就與其他主管當局聯絡或協助填寫要求表格而收取行政費用。
答案3:
對於涉及同一國家不同地區的個案,《公約》並不適用。因此,《公約》條文在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並不適用。
答案4:
《公約》於1999年3月1日開始在香港與澳門之間實施。由於對於涉及同一國家不同地區的個案,《公約》並不適用,《公約》條文由1999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起,不再在香港與澳門之間適用。
答案5:
在此情況下,《條例》及《公約》並不適用。除非可就自願交還或探視事宜達成和平協議,否則你應盡快向你當地的律師或有關兒童所處司法管轄區的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答案6:

不會。香港中樞當局僅在以下方面提供協助-

  1. 將兒童交還其慣常居住地(如此處所述);或
  2. 國際性行使探視權事宜(如此處所述)。

有關管養事宜,你應向自己的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答案7:
不會。香港中樞當局不會就離婚事宜提供意見。你應向自己的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答案8:
所需時間視乎有關締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而有所不同,如果遷移或扣留兒童的人反對有關申請或未能尋獲有關兒童,則可能需時較長。
答案9:
如申請人在香港有法律代表,法庭可在申請人不用前來香港的情況下根據《公約》就兒童的交還作出決定。另一方面,如法庭認為有需要,亦可命令申請人親身出席聆訊。至於其他締約國家及地區,有關的中樞當局會應要求提供資料。
答案10:
這是由於《公約》第38條在訂明其他事宜的同時,訂明"加入《公約》只就加入的國家與聲明接受該國家加入的締約國家之間的關係有效"。因此,就加入《公約》的國家而言,附表所載的清單與《公約》狀況表所載的清單可能有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