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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
如何得知《公約》是否在香港與本人個案涉及的國家或地區之間適用?
答案1:
你可查看有關國家或地區是否列於
《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令》(第512章,附屬法例)
的
附表
中,並查看有關的開始實施日期。如並無列出,你亦可
與我們聯絡
,查核法例資料庫內的附表是否未及更新。
問題2:
如果我向香港中樞當局要求協助,是否須支付法律費用?
答案2:
是。除非獲批予法律援助,否則你須支付法律費用。如欲查閱更多資料,請按
此處
。然而,香港中樞當局不會就與其他主管當局聯絡或協助填寫要求表格而收取行政費用。
問題3:
如果我擬提出的申請,涉及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的兒童交還或探視權行使,請問《公約》是否適用?
答案3:
對於涉及同一國家不同地區的個案,《公約》並不適用。因此,《公約》條文在香港與中國內地之間並不適用。
問題4:
如果我擬提出的申請,涉及香港與澳門之間的兒童交還或探視權行使,請問《公約》是否適用?
答案4:
《公約》於1999年3月1日開始在香港與澳門之間實施。由於對於涉及同一國家不同地區的個案,《公約》並不適用,《公約》條文由1999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起,不再在香港與澳門之間適用。
問題5:
如果我擬提出的申請,涉及香港與一個非締約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兒童交還或探視權行使,我應怎辦?
答案5:
在此情況下,
《條例》
及《公約》並不適用。除非可就自願交還或探視事宜達成和平協議,否則你應盡快向你當地的律師或有關兒童所處司法管轄區的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問題6:
香港中樞當局會否協助我申請或更改兒童管養令?
答案6:
不會。香港中樞當局僅在以下方面提供協助-
將兒童交還其慣常居住地(如
此處
所述);或
國際性行使探視權事宜(如
此處
所述)。
有關管養事宜,你應向自己的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問題7:
香港中樞當局會否在我的離婚法律程序中為我提供協助?
答案7:
不會。香港中樞當局不會就離婚事宜提供意見。你應向自己的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問題8:
根據《公約》處理一宗交還兒童的申請需時多久?
答案8:
所需時間視乎有關締約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而有所不同,如果遷移或扣留兒童的人反對有關申請或未能尋獲有關兒童,則可能需時較長。
問題9:
申請交還兒童的人是否需要前往兒童身處的地方出席有關的司法或行政程序?
答案9:
如申請人在香港有法律代表,法庭可在申請人不用前來香港的情況下根據《公約》就兒童的交還作出決定。另一方面,如法庭認為有需要,亦可命令申請人親身出席聆訊。至於其他締約國家及地區,有關的中樞當局會應要求提供資料。
問題10:
為何《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令》(第512章,附屬法例)的附表所載的締約國家及地區清單與海牙國際私法會議(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有關兒童擄拐的網頁*中關於《公約》的狀況表(Status table)*所載的清單不盡相同?
答案10:
這是由於《公約》第38條在訂明其他事宜的同時,訂明"加入《公約》只就加入的國家與聲明接受該國家加入的締約國家之間的關係有效"。因此,就加入《公約》的國家而言,附表所載的清單與《公約》狀況表所載的清單可能有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