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作为理想的交易促成枢钮
稳健的法律基建
- 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订明的“一国两制”原则,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本身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得以保留。香港是中国境内唯一实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其法院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包括终审权。
- 香港司法机构拥有最优秀的法官,终审法院内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声誉卓着,在国际法律界备受尊崇。
- 香港法院已建立完善的商业案例法资料库,得到国际商界普遍认同。
- 香港现有超过1 500名执业大律师及10 000名执业律师。大律师以自雇形式在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则在香港逾900家律师事务所工作。另一方面,很多律师受聘于不同的公司及政府/法定组职为内部律师。(请按此处浏览更多有关资料)
- 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及具声誉的国际法律相关组织进驻本港。(请按此处浏览更多有关资料)
国际联系
- 根据《基本法》,香港获授权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香港也可在经济、贸易及金融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 超过260项多边条约适用于香港。此外,香港与外地司法管辖区签订多项双边国际协定。例如香港与内地、新西兰、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智利、澳门特区、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格鲁吉亚和澳洲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或安排;又与超过20个司法管辖区签订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请按此处浏览更多有关资料)
- 香港本身是多个国际组织的成员,例如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也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亚洲开发银行及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的成员。
- 除中文外,《基本法》订明英文也是正式语文,获香港政府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广泛使用。香港所有法例均以中、英文制定,两个版本具同等效力。
- 香港高等法院或以上级别法院的判决和裁决可在大部分普通法适用地区执行,并可根据国际协议和安排在多个外地司法管辖区执行。按照交互执行判决的安排,对于会执行香港法院判决的司法管辖区,香港也会执行其高级法院的判决。
自由经济
- 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经济体—直至2020年连续25年获美国传统基金会评为经济最自由地区。
- 香港在世界银行集团《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的便利营商排名榜上位列全球第四。
- 订约自由在香港确立已久,企业可自由订立个别拟订的协议以切合特定需要。除非合约旨在作非法用途或违反公共政策,否则一般会获香港法院接纳为有效。
- 香港的外汇规管限制甚少。在香港,任何人不限国籍均可买卖动产和不动产、证券及大部分投资。
- 香港的金融业实力雄厚,规管完善,并受惠于新闻自由和资讯自由流通。大部分主要金融机构和银行法团也在香港设有办事处。
- 香港一直维持简单低税制。举例说,香港不设遗产税、资本增值税及增值税,因此是国际交易和财富/资产管理中心的理想地点。
- 香港各行各业都不乏具备国际经验的专才。
- 除依法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香港公司在法律上视为独立法人,使股东在经营业务时得以限制本身的法律责任。
- 有别于其他司法管辖区,香港在成立公司方面不设国籍限制,惟香港公司的注册办事处须位于香港。
法律服务业进入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大门
- 香港毗邻内地,是解决与内地有关争议的理想地点。
- 内地与香港在2003年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这是一份开放及不断发展的自由贸易协议,其函盖范畴和内容多年来一直持续扩展。
- 根据《安排》,香港与中国内地的律师事务所可成立合伙联营的律师事务所,为世界各地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广东省现有11家中港合伙联营的律师事务所。香港的大律师也可受雇于内地企业担任顾问。
-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在2019 年2月18日公布。《规划纲要》强调香港须巩固和提升其国际金融、航运及贸易中心地位,又提出强化香港作为国际资产管理及风险管理中心的功能。《规划纲要》也支持香港建设成为亚太区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
- 中国政府在2013年推出“一带一路”倡议,这项国际发展策略涉及在超过60个国家进行基建发展和投资。
- 在风险评估与管理,以及所有关于项目融资、招标、保险、建造和运作的法律事宜上,香港法律服务界与世界各地的投资者、贷款人和政府均有丰富的合作经验。当中,香港的法律专业人员可就跨境协议提供综合法律意见及相关服务。外地实体可考虑以香港法律作为合约的适用法律,并选择香港作为解决合约纠纷的仲裁地。
- 有鉴于此,香港是理想的交易促成枢钮,尤以涉及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倡议的交易为然。
- 如欲了解更多有关大湾区的资料,请按此处。至于“一带一路”倡议的详情,则载于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