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作為理想的交易促成樞紐
穩健的法律基建
- 香港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訂明的“一國兩制”原則,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本身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得以保留。香港是中國境內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司法管轄區,其法院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
- 香港司法機構擁有最優秀的法官,終審法院內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非常任法官聲譽卓著,在國際法律界備受尊崇。
- 香港法院已建立完善的商業案例法資料庫,得到國際商界普遍認同。
- 香港現有超過1 500名執業大律師及10 000名執業律師。大律師以自僱形式在大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則在香港逾900家律師事務所工作。另一方面,很多律師受聘於不同的公司及政府/法定組職為內部律師。(請按此處瀏覽更多有關資料)
- 大型國際律師事務所及具聲譽的國際法律相關組織進駐本港。(請按此處瀏覽更多有關資料)
國際聯繫
- 根據《基本法》,香港獲授權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香港也可在經濟、貿易及金融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 超過260項多邊條約適用於香港。此外,香港與外地司法管轄區簽訂多項雙邊國際協定。例如香港與內地、新西蘭、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智利、澳門特區、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格魯吉亞和澳洲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或安排;又與超過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請按此處瀏覽更多有關資料)
- 香港本身是多個國際組織的成員,例如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創始成員,也是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亞太經合組織)、亞洲開發銀行及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亞投行)的成員。
- 除中文外,《基本法》訂明英文也是正式語文,獲香港政府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廣泛使用。香港所有法例均以中、英文制定,兩個版本具同等效力。
- 香港高等法院或以上級別法院的判決和裁決可在大部分普通法適用地區執行,並可根據國際協議和安排在多個外地司法管轄區執行。按照交互執行判決的安排,對於會執行香港法院判決的司法管轄區,香港也會執行其高級法院的判決。
自由經濟
- 香港是全球最自由經濟體—直至2020年連續25年獲美國傳統基金會評為經濟最自由地區。
- 香港在世界銀行集團《2019年營商環境報告》的便利營商排名榜上位列全球第四。
- 訂約自由在香港確立已久,企業可自由訂立個別擬訂的協議以切合特定需要。除非合約旨在作非法用途或違反公共政策,否則一般會獲香港法院接納為有效。
- 香港的外匯規管限制甚少。在香港,任何人不限國籍均可買賣動產和不動產、證券及大部分投資。
- 香港的金融業實力雄厚,規管完善,並受惠於新聞自由和資訊自由流通。大部分主要金融機構和銀行法團也在香港設有辦事處。
- 香港一直維持簡單低稅制。舉例說,香港不設遺產稅、資本增值稅及增值稅,因此是國際交易和財富/資產管理中心的理想地點。
- 香港各行各業都不乏具備國際經驗的專才。
- 除依法規定的特殊情況外,香港公司在法律上視為獨立法人,使股東在經營業務時得以限制本身的法律責任。
- 有別於其他司法管轄區,香港在成立公司方面不設國籍限制,惟香港公司的註冊辦事處須位於香港。
法律服務業進入中國及“一帶一路”沿線地區的大門
- 香港毗鄰內地,是解決與內地有關爭議的理想地點。
- 內地與香港在2003年簽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這是一份開放及不斷發展的自由貿易協議,其涵蓋範疇和內容多年來一直持續擴展。
- 根據《安排》,香港與中國內地的律師事務所可成立合夥聯營的律師事務所,為世界各地客戶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務。廣東省現有11家中港合夥聯營的律師事務所。香港的大律師也可受僱於內地企業擔任顧問。
- 《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規劃綱要》)在2019 年2月18日公布。《規劃綱要》強調香港須鞏固和提升其國際金融、航運及貿易中心地位,又提出強化香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及風險管理中心的功能。《規劃綱要》也支持香港建設成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
- 中國政府在2013年推出“一帶一路”倡議,這項國際發展策略涉及在超過60個國家進行基建發展和投資。
- 在風險評估與管理,以及所有關於項目融資、招標、保險、建造和運作的法律事宜上,香港法律服務界與世界各地的投資者、貸款人和政府均有豐富的合作經驗。當中,香港的法律專業人員可就跨境協議提供綜合法律意見及相關服務。外地實體可考慮以香港法律作為合約的適用法律,並選擇香港作為解決合約糾紛的仲裁地。
- 有鑑於此,香港是理想的交易促成樞紐,尤以涉及大灣區和“一帶一路”倡議的交易為然。
-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大灣區的資料,請按此處。至於“一帶一路”倡議的詳情,則載於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