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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条例》(第620章)

就落实由律政司司长领导的调解工作小组报告中的建议,及咨询公众後,《调解条例》(第620章)在2012年6月制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调解条例》在不防碍调解程序灵活性的前提下,为在香港进行调解订立规管框架。

订立《调解条例》是旨在提倡、鼓励和促进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及使调解通信得以保密(第3条)。

就《调解条例》而言,调解是由一个或多于一个分节构成的有组织程序,在该等分节中,由一名或多于一名不偏不倚的人在不对该项争议或其任何部分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协助争议各方作出下述任何或所有事宜,包括找出争议点探求和拟订解决方案,互相沟通,就解决争议的全部或部分,达成协议(第4条)。

请按此处参阅《调解条例》的文本。

《道歉条例》(第631章)

经过2015及2016年的两轮公众咨询後(请按此处参阅《咨询文件》),政府于2017年1月将《道歉条例草案》引入立法会。《道歉条例》(第631章)(请按此处参阅)于2017年7月制定并于2017年12月1日生效。

《道歉条例》的目的是提倡和鼓励作出道歉,以期防止争端恶化,和促进和睦排解争端。

就《道歉条例》而言,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是指该人就该事宜表达歉意、遗撼、同情或善意,并包括该人就该事宜表达抱歉。道歉可属口头或书面形式,亦可藉行为作出,并包括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承认该人在上述事宜方面的过失或法律责任的表达的任何部分;或与上述事宜相关的事实陈述(第4条)。

《道歉条例》亦订明在大部分民事法律程序中,道歉并不构成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认过失或法律责任,以及在裁断过失、法律责任或任何其他争议事项时,道歉不得列为不利于道歉者的考虑因素 (第7条)。此外,道歉者作出的道歉的证据,一般不得为裁断过失、法律责任或任何其他争议事项,而接纳为不利于道歉者的证据 (第8条)。

2017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

修订《仲裁条例》(第609章)和《调解条例》(第620章)的《2017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在2017年6月14日获通过,以厘清香港法律准许第三者资助仲裁、调解及相关法律程序。

建议修订是根据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1 0月发表的《第三方资助仲裁》报告书内的建议及由律政司司长主持的调解督导委员会的意见而提出的。《修订条例》在 2017年6月23日刊宪後实施(与《仲裁条例》相关的第3条(《仲裁条例》新订条文)及关乎《调解条例》的第4条(《调解条例》新订条文)除外)。

2018年8月30日,律政司就《第三者资助仲裁及调解实务守则》的拟稿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咨询。在充分考虑咨询期间收到的意见後,律政司司长以《仲裁条例》获委任为获授权机构的身分,决定发出《第三者资助仲裁实务守则》,并指定2019年2月1日为《仲裁条例》新订条文的实施日期。

《调解条例》新订条文的实施日期,将押後至律政司继续咨询调解业界及相关持份者以解决有关第三者资助调解的若干问题後决定。

调解督导委员会

为就提倡和促进调解在香港的发展提供意见,律政司司长于2012年成立了调解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 ,成员来自社会不同界别,就进一步推广及发展香港境内外的调解服务作出建议。请按此处参阅督导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及成员名单。

督导委员会近年在调解推广工作包括成立西九龙调解中心以及推广调解服务的措施的社交媒体平台。督导委员会于2016年汇编了《为研究,评估或教育目的而披露调解通讯的准则》,以便有意根据《调解条例》第8(2)(e)条为研究、评估或教育目的而披露或使用调解通讯的用户作为参考。

督导委员会成立之前,探讨如何在香港推广调解的工作先后由在2008年成立的调解工作小组及2010年成立的调解专责小组负责。

  1. 调解工作小组(“工作小组”)
    调解工作小组于2010年2月发表了调解工作小组报告 ,当中提出了48项建议,函盖3个主要范畴,分别为规管框架、资格评审和培训及公众教育及宣传。 请按此处参阅报告摘要。 工作小组同时亦颁布了《香港调解守则》。 该守则旨在为调解员订立通用标准,并具有确保调解服务质素的重要作用。现巳有多个调解服务提供者采用该守则。
  2. 调解专责小组(“专责小组”)
    2010年,因应公众就工作小组建议所提出的意见,研究当中须予进一步考虑的建议,并落实已得到广泛支持的建议,律政司成立了调解专责小组。请按此处参阅专责小组的成员名单及职权范围。 专责小组由3个组支援,分别专责处理规管框架资格评审和培训及公众教育及宣传的工作。 专责小组与不同机构合作,推行了多个计划,包括在2011年12月推出的宣传短片,及在2012年5月11及12日举办「调解为先」研讨会。

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小组在报告中建议,以及在公众咨询中所接获的意见书,和专责小组的支持,认为成立一个由业界主导的非法定单一资格评审组织,是可取的及应该支持的。成立一个单一资格评审组织有助确保调解员的质素、使评审标准一致、向市民灌输有关调解服务和调解员的知识、加强市民对调解服务的信心,以及维持调解的可信性。

鉴于香港有多个本地及海外的调解服务提供者,由这些主要的服务提供者携手合作,成立一个资格评审组织,并议定共同接受的专业标准(包括培训标准),至为重要。

就此,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8日以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注册,创会成员包括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香港和解中心。

香港作为亚太区法律服务枢钮,是很多重要的与调解有关的法律相关组织的根据地。有关资料请浏览香港法律服务专页。

「调解为先」承诺书运动在2009年5月展开,提倡先采用调解来解决争议。「调解为先」承诺书(“承诺书”)不具法律约束力,承诺人承诺先探索采用调解解决争议,然后才尝试其他争议解决方法或在法庭进行诉讼。当前共有超过850间/位公司、组织/联会及个人签署了承诺书:-
「调解为先」承诺书(由公司/行业组织/联会/个人签署)文本

有关「调解为先」承诺书中学生徽号及星徽设计比赛及优胜者名单,请按此处

在2019年「调解为先」承诺书活动上,大会首次向合资格的「调解为先」承诺人颁发星徽和星徽证书。此外,大会亦举行了社交媒体平台专页啓用仪式,标志律政司开通脸书LinkedIn微博专页,与市民直接沟通,包括宣传律政司在推广调解服务方面的措施。请点击以下连结了解有关两年一度的 「调解为先」承诺书活动及「调解为先」承诺书星徽奖励计划的最新资讯。

调解

「调解为先」承诺书及「调解为先」承诺书星徽奖励计划

MFP 2021

MFP 2021

MFP 2021

2017年6月28日,香港特区政府与国家商务部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框架下签署《投资协议》(“《协议》”),以促进和保护两地之间的投资。《协议》订明投资争端调解机制,处理一方投资者指称另一方因违反《协议》中实体性义务而导致其蒙受损失的投资争端。

根据投资争端调解机制,香港和内地各自指定负责解决投资争端的调解机构及调解员,并公布经双方共同认可的调解机构及调解员名单。有关名单已在2018年12月14日公布。

至于香港指定的调解员,他们须符合一套资格准则,当中的规定包括他们须具备国际或跨境贸易及投资方面的必要专业知识或相关法律知识。律政司亦已拟备一套调解规则,供香港特区指定的调解机构及调解员采用。

投资争端调解机制将有助推动更广泛使用调解以解决跨境争端。

律政司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及亚洲国际法律研究院于2018年10月合办亚洲首届“投资法暨国际投资争端调解技巧培训课程”。

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的投资协议,订定调解为解决争议的途径。上述培训课程是律政司的其中一项主导项目,目的是将香港发展成为国际投资法及国际投资争端调解技巧培训基地,为亚洲区建构处理国际投资争端的调解员团队。 为期一周的培训课程反应热烈,吸引来自世界各地约五十位参与者,包括中国内地、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中东、非洲、南美和香港的政府官员、以及本地和海外的法律及调解从业员等,首度在亚洲共聚一堂,作专业交流。

此培训课程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再次举办,且得到积极回应。第三届培训课程的投资法培训于2021年10月4日以网上虚拟模式成功举行,有逾200位来自多个司法管辖区的人仕参与;其国际投资争端调解技巧培训则以线上模式于2022年3月11至14日举行,指导了逾40位来自十五个司法管辖区的学员,获得学员好评。

律政司暂定於2024年第一/二季举办第四届培训课程。

2018培训课程相片

2021/22 Training photo

为调解而设的专有设施西九龙调解中心于2018年11月8日举行开幕典礼,调解先导计划(“先导计划”)亦同步正式启动,标志着政府致力推广调解服务,加强公众对调解的认识。先导计划由政府委任的独立统筹机构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负责,于西九龙调解中心运作,为适合调解的小额钱债审裁处案件及其他合适案件的争议各方提供调解服务。先导计划成功促使大約半数案件于调解后达成和解。先导计划于2022年6月30日结束。

为推动更广泛地使用调解服务解决争议,司法机构综合调解办事处(西九龙) 于2022年7月5日起在西九龙调解中心原址启用。综合调解办事处(西九龙)为司法机构现时位于湾仔法院大楼的司法机构综合调解办事处的延伸,旨在协助小额钱债审裁处案件的诉讼双方通过使用调解来处理纠纷。小额钱债审裁官会将合适的案件转介给综合调解办事处(西九龙)以安排调解服务,而同意参与调解的各方随后可免费参与调解会议。

律政司于2018年10月首次与国际商会-香港区会合办了国际商事调解比赛-香港(“比赛”)。是项调解比赛侧重于国际商事调解中的调解谈判技巧,是开放给本地及海外大学生参加。专业的调解员受邀担任比赛的志愿评审员或调解员。在比赛中胜出的队伍获赞助到巴黎参加在当地举行的国际商会国际商事调解比赛。是项比赛不单能教导香港的下一代了解调解所带来的好处,亦能提升香港作为亚太区主要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

第二届比赛於2020年11月在线上举行。由跨越十六个时区, 来自九个司法管辖区的二十支大学队伍分别进行了共三十七场竞赛。优胜团队亦於2021年2月初在线上参与第十六届国际商事调解比赛。

律政司会继续协办是项调解比赛。

国际商事调解比赛香港2018-2

国际商事调解比赛香港2018-3

国际商事调解比赛香港2019-1

国际商事调解比赛香港2019-2

在2020年的第二次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三地法律部门通过设立大湾区调解平台的工作方案。大湾区调解平台将作为粤港澳三地政府法律部门为促进调解工作而设立的权威性丶高层次交流和合作平台,致力发挥一个制定基准的角色,以推广调解在大湾区内广泛应用。大湾区调解平台探讨制定统一的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及相关标准,及促进三地各自设立当地的合资格大湾区调解员名册。大湾区调解平台又研究制定跨境争议的调解规则最佳做法及调解员专业操守的最佳准则,增强大众于大湾区使用调解的信心并有利于合资格的大湾区调解员提供调解服务及推广调解的使用。

在2021年12月10日第三次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上,《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和《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获得正式通过及于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 (载于以下连结)。

《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
《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

在2022年12月16日第四次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上,《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获得正式通过及于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 (载于以下连结)。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颁布及制定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粤港澳三地法律部门须按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当地的资格资历评审细则,自行评审认可调解员,组成经三地评审认可的调解员名单。该等名单将提交至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考虑,经审视后形成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名册。

现律政司根据《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的规定,公布制定适用于经香港评审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细则(香港特别行政区)》(载于以下连结)。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香港培训课程预计将于2024年第3季举办。

《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细则(香港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