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所作的仲裁裁決可在所有簽訂《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執行。
《仲裁條例》(第609章)在2011年6月生效,其主要特點如下:
《仲裁條例》經過歷年修訂,旨在確保香港的仲裁法律緊貼國際最新發展和保持香港作為主要國際仲裁中心的競爭力。近期的主要修訂如下:
為提供仲裁裁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機制,香港特區已與內地和澳門特區分別在1999年和2013年訂立有關安排:-
為進一步完善《執行安排》並使其與國際仲裁慣例更全面地保持一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最高人民法院於2020年11月27日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補充安排》並於2021年5月19日全面實施。
為紀念《執行安排》實施二十週年,最高人民法院及律政司於2020年12月共同發布《内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典型案例》。
根據2019年4月2日簽署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保全安排》”),香港成為第一個內地以外的司法管轄區,作為仲裁地時,由指定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保全措施,包括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及行為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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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十年,愈來愈多著名的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機構在香港設立辦事處,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仲裁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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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推廣香港為亞太區主要國際仲裁服務中心,律政司司長成立了仲裁推廣諮詢委員會,成員包括律政司和香港法律、仲裁及相關界別的代表。委員會亦會不時委任海外仲裁專家,協助委員會處理一般或特定事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