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決定是否就家庭暴力案件作出檢控時,檢控人員會先評估證據,並且考慮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檢控人員也會考慮受害者的意見,但不會視作決定性因素。

檢控人員會取得受害者的家庭狀況資料,並考慮提出檢控對其家庭成員可能造成的影響。一般來說,罪行的案情越嚴重,為照顧公眾利益而提出檢控的機會越高,即使受害者不願意合作。

在罕有情況下,基於公眾利益,檢控人員未必會就家庭暴力案件提出檢控。上述政策載述檢控家庭暴力案件的相關考慮因素和其他有關事宜。

詳情請參閱《檢控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政策》(2009)。

目錄 段數
序言 1 - 6
家庭暴力的定義 7 - 10
律政司的角色 11 - 13
提出檢控的政策 14 - 17
提出檢控的常規 18
不願作供的證人 19
受害者撤回對檢控的支持 20 - 21
在受害者不同意下提出檢控 22 - 23
避免案件延誤 24 - 26
保釋 27 - 29
簽保守行為 30 - 32
違反社會公義的罪行 33
為出庭證人提供支援 34 - 35
配偶的地位 36 - 38
判刑 39 - 41
總結 42
通述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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